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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新文章 回覆主題  [ 6 篇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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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四 3月 16, 2006 5: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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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五 9月 02, 2005 11:01 am
文章: 102
政府剛公布版權條條例立法修訂建議,將改機用水貨的科技,豁免於刑事責任,但用翻版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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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四 3月 16, 2006 5: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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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9, 2005 10:33 am
文章: 2056
來自: 悉尼
that means cannot use Smartone firmware on parallel imported mob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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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四 3月 16, 2006 5: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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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03, 2005 12:01 pm
文章: 410
wappatslie 寫:
政府剛公布版權條條例立法修訂建議,將改機用水貨的科技,豁免於刑事責任,但用翻版則不可。

咁之後翻版的定義咪又有得走法律隙囉? :r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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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四 3月 16, 2006 6: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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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03, 2005 12:01 pm
文章: 410
政府將於明日將修訂條例,刊登憲報,並於3月29日提交立法會。

政府建議,維持現時業務最終使用者管有侵權複製品的刑責的適用範圍,即只涵蓋「四類版權作品」— 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紀錄。

政府指出,有鑑於出版業的關注,條例草案建議將頻密及嚴重的複製及分發侵權複製品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該罪行適用於在報章、雜誌、期刊或書籍發表的版權作品。

為回應對修訂建議可能為教學活動和業務運作帶來不良影響的關注,條例草案建議豁免非牟利或獲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使其不受擬議的刑責所限;為某些情況提供法定免責辯護;以及通過規例訂定數量界限,在數量界限內的行為不會招致刑責(即「安全港」)。

為加強機構的問責性和鼓勵負責任的業務管治以防止業務最終使用者盜版行為,條例草案建議若法人團體或合夥機構的行為引致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負責機構內部管理的董事或合夥人,除非有證據證明他們沒有授權任何人作出有關的侵權行為,否則亦須負上責任。

假如沒有這類董事或合夥人,則在董事或合夥人的直接授權下負責有關業務的內部管理人員須負上刑責。

有鑑於有意見關注到僱員因處於弱勢而難以拒絕其僱主要求他作出侵權行為,條例草案建議為僱員引入新的免責辯護條文。這些條文只適用於不能決定是否獲取、移除、使用該侵權複製品,或不能決定是否製作和分發該侵權複製品,以及不能影響該等決定的僱員。

某些專業人士例如律師和核數師,可能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需要管有或使用侵權複製品,條例草案建議最終使用者管有侵權複製品的罪行在此情況下不適用於這些專業人士。

至於規避科技方面,條例草案建議加入新條文,就規避用以保護版權的科技措施的活動提供民事補救。此等條文已顧及版權作品使用者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以及科研和科技發展的重要性。

經改裝的遊戲機控制台及其他規避工具能讓公眾使用或製作盜版物品。為打擊該等規避工具的銷售,條例草案建議將製作以供出售或出租、輸入或輸出以供出售或出租,或經銷任何規避工具,或提供商業性的規避服務,訂為刑事罪行。

版權擁有人採用的科技措施,有時會妨礙了在香港進行的一些合法活動。為了不影響這些合法活動,政府建議把防止取用平行進口的版權物品,或防止在接收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時錄影該等節目的科技措施,豁除於刑事保護範圍以外。

電影業、音樂界及漫畫業認為,租賃活動的激增令他們損失從銷售及特許費用而得到的收入。為回應業界的關注,條例草案建議為影片及漫畫書引入租賃權,版權擁有人將可因其租賃權受侵犯而獲得民事補救。

在版權豁免方面,發言人解釋,《版權條例》將一些版權法例下允許的特定作為逐項列出,這種逐項列出的方式缺乏彈性,而且難以切合社會和科技轉變,以及新的使用環境帶來的需要。因此,條例草案建議為香港的版權豁免制度引入更多彈性。這些建議包括:

目前使用版權作品的教育用途不單涵蓋課堂教學,還有互動和專題教學。版權作品的教育用途會繼續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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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四 3月 16, 2006 8: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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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二 6月 14, 2005 10:46 am
文章: 126
wappatslie 寫:
政府剛公布版權條條例立法修訂建議,將改機用水貨的科技,豁免於刑事責任,但用翻版則不可。


:lol: 點翻版喎﹗香港都冇電話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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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五 3月 17, 2006 12: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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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二 3月 22, 2005 1:27 am
文章: 1063
Miyuki 寫:
某些專業人士例如律師和核數師,可能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需要管有或使用侵權複製品,條例草案建議最終使用者管有侵權複製品的罪行在此情況下不適用於這些專業人士。


咁我咪可以奉旨亂黎? :lol: :lol: :lol:

Miyuki 寫:
經改裝的遊戲機控制台及其他規避工具能讓公眾使用或製作盜版物品。為打擊該等規避工具的銷售,條例草案建議將製作以供出售或出租、輸入或輸出以供出售或出租,或經銷任何規避工具,或提供商業性的規避服務,訂為刑事罪行。


支持 8)

Miyuki 寫:
版權擁有人採用的科技措施,有時會妨礙了在香港進行的一些合法活動。為了不影響這些合法活動,政府建議把防止取用平行進口的版權物品,或防止在接收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時錄影該等節目的科技措施,豁除於刑事保護範圍以外。


即係 S-V 引入 CID100 會被豁免? :? :lol: :lol: :lol:

_________________
部機個鎖同個firmware解決左喇喎
未解決~! 未解決~! 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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